天津理工大学校友会章程


来源: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26日 阅读次数:

天津理工大学天津校友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天津理工大学天津校友会”。英文名称: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ianjin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TUTT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天津理工大学联合天津理工大学校友共同发起、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加强海内外校友与母校的密切联系,增进校友之间的友谊合作,服务校友,支持母校,继承和发扬学校的优良传统与校风,为母校的发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1号天津理工大学院内。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做好校友会自身的组织建设,指导学院校友会、地方校友会、行业校友会、专业校友会、海外校友会加强自身组织建设;
  (二)加强与海内外校友的日常联系和交流,充分调动和利用海内外校友资源,发挥校友资源的优势和特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文化建设、国际合作等各方面的协作与交流,广泛凝聚校友的智慧和力量;
  (三)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促进校友、母校、地方之间的交流互动和全面合作,争取校友对母校事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
  (四)协助母校广泛征集校友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
  (五)协助母校不断拓展办学资源,接受海内外校友的捐赠;
  (六)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校友数据库和校友工作网站;
  (七)其他校友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加入本会。

1、1996年四校合并前,曾在原天津理工学院(天津大学理工分校)、天津理工学院一分院(天津大学机电分校)、天津理工学院二分院(天津大学分校)、天津大学冶金分校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

2、1996年四校合并后,曾在原天津理工学院、现天津理工大学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

3、凡对天津理工大学做出重要贡献,并对天津理工大学有深厚情谊的上述确定人员之外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接纳为天津理工大学名誉校友。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按照本会确定的申请方式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关心母校发展,促进国内外交流。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超过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核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审定确认,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通过电视、电话、视频、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的运作方式和执行部门;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理事名额的区域、领域分配;

(十一)联络指导各学院校友会、各地校友会、行业校友会、专业校友会、海外校友会相关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会可以通过电视、电话、视频、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会可以通过电视、电话、视频、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7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